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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精特新政策解读

时间: 2022-05-19 来源: 浏览次数:

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1年12月22日发布《北京市关于促进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》,加快推动专精特新企业梯队培育和高质量发展。北京创业孵育协会联合全市孵化载体共同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,现就专精特新相关政策进行详细解读,引导广大创新型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。

01.

国家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认定



项目周期:

每年一次,预计4月中旬开始,申报周期约2-3周,审核周期约2-3个月。

申报条件:

基本条件

  1.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、连续经营3年以上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、符合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》(工信部联企业〔2011〕300号)的中小企业,且属于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或重点培育的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或其他创新能力强、市场竞争优势突出的中小企业。

  2. 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,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,能为大企业、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、元器件和配套产品,或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有品牌产品。     

  3.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,在研发设计、生产制造、市场营销、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并取得比较显著的效益,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价值。

  4. 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,公司治理规范、信誉良好、社会责任感强,生产技术、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,注重绿色发展,加强人才队伍建设,有较好的品牌影响力,具备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知名企业的潜力。

专项条件

  1. 经济效益。截至上年末的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5%以上,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%。

  2. 专业化程度。截至上年末,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;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达70%以上;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占有率位于全省前3位,且在国内细分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。

  3. 创新能力。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(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,下同)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、外观设计专利、软件著作权5项及以上;自建或与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,设立技术研究院、企业技术中心、企业工程中心、院士专家工作站、博士后工作站等;企业在研发设计、生产制造、供应链管理等环节,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。

  4. 经营管理。企业拥有自主品牌;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,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、国内、行业标准,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(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)。

分类条件

  1. 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,且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%。

  2. 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(含)—1亿元(不含),且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6%。

  3. 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足5000万元,同时满足近2年内新增股权融资额(实缴)8000万元(含)以上,且研发投入经费3000万元(含)以上,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%(含)以上,创新成果属于本通知“二、重点领域”细分行业关键技术,并有重大突破。

02.

国家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高质量发展项目




项目周期:

每年一次,预计7月中旬。申报周期约2周,审核周期约1-2个月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申报主体条件:

  1. 申报企业应为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近三年在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无严重失信记录。

  2. 申报企业应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(不含已在上交所主板、科创板和深交所主板、创业板,以及境外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,不含第一批重点支持国家级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)。

  3. 申报企业主导产业应属于《工业“四基”发展目录(2016年版)》所列重点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,或网络强国建设重点产业领域,或主导产品属于关键领域“补短板”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、填补国内空白(国际空白),或与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协同创新产品链配套。原则上不支持充分竞争领域的一般性消费品、一般性制造业。

  4. 申报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应达到70%(含)以上;2019年度、2020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当年营业收入比重应达到4%(含)以上;已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(如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)。

  5. 申报企业截至2021年5月31日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: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项以上;自建或与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;主持或参与制(修)订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1个以上。

重点支持方向和内容:

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

  1. 项目定义。申报企业将已授权的自有发明专利,或通过技术市场引进国内外高校院所和研发机构的最新科研成果,或通过从无关联单位购买取得的先进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、开发、应用、推广,直至形成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、新产品、新服务、新标准,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。重点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、关键领域“补短板”、填补国内外空白的技术成果转化应用项目。

  2. 支持内容。研发费,包括材料费、测试化验加工费、研发人员费(含劳务费);工程建设费,包括建安工程费、项目建设期内的研发及生产场地租赁费;软、硬件设备购置及调试安装费。项目支持标准是:研发费不超过软、硬件设备购置(设备购置应计入在京固定资产投资)及调试安装费的50%,其中研发人员费(含劳务费)不超过软、硬件设备购置及调试安装费的20%;工程建设费投资不超过软、硬件设备购置及调试安装费投资的20%。

  3. 支持方式。按项目实施进程分阶段予以奖补支持。其中:第一阶段(项目立项建设阶段),按项目核定支持投资给予最高10%的补助,最高支持300万元;第二阶段(项目验收阶段),项目按计划竣工(竣工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资料)并完成合同书约定的建设内容,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确认的项目核定支持投资给予最高10%补助(如项目投资未完成或相应核减,应退回或扣除第一阶段超额支持部分),最高支持600万元;第三阶段(项目绩效考核阶段),在完成项目绩效目标后,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确认的项目核定支持投资给予最高10%奖励,最高支持600万元。每家企业仅支持一个项目,总支持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。

  4. 审核要求。申报项目方向应符合《工业“四基”发展目录(2016年版)》所列重点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;申报企业应拥有项目建设所需关键技术并已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,且发明专利产权明晰,技术成果无异议;申报项目应于2021年1月1日之后开工建设,且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023年12月31日;申报项目投资结构合理、绩效目标明确,且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。

产业链协同配套项目

  1. 项目定义。申报企业为与行业龙头企业开展产品、服务或应用协同创新而进行研发和技改升级,直至形成产业链上下游联合配套并签订采购合同的项目。

  2. 支持内容。研发费,包括材料费、测试化验加工费、研发人员费(含劳务费);软、硬件设备购置及调试安装费。项目支持标准是:研发费不超过软、硬件设备购置(设备购置应计入在京固定资产投资)及调试安装费的50%,其中研发人员费(含劳务费)不超过软、硬件设备购置及调试安装费的20%。

  3. 支持方式。根据项目实施进程分阶段予以奖补支持。其中第一阶段(立项实施阶段),按不超过项目核定支持投资最高20%的比例予以补助,最高支持300万元;第二阶段(验收阶段),按申报项目与龙头企业形成交易的协同创新产品,基于采购合同实际发生额最高10%的比例予以奖励,最高支持100万元。每家企业仅支持一个项目,总奖补金额不超过400万元。

  4. 审核要求。申报项目方向应符合《工业“四基”发展目录(2016年版)》或《<中国制造2025>北京行动纲要》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方向;行业龙头企业包括在上交所主板、科创板和深交所主板、创业板,以及境外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,或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企业;申报项目应于2021年1月1日之后开工建设,且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023年12月31日,投资结构合理、绩效目标明确,且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;项目合作开发协议、采购合同应于2021年1月1日之后签订,并于2023年12月31日完成开发并实现采购配套。

创新能力提升项目

  1. 支持内容。对企业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,新主持或参与国际、国家、行业标准制(修)订工作,新获得发达国家或地区产品认证,国际、国内发明专利新获得授权给予奖励。(补充资料时,说明专利用途)(标准要正式发布,具有文号)

  2. 支持方式。

    (1)标准制(修)订。企业主持制订国际标准,每项标准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;企业参与修(制)订、主持修订国际标准,每项标准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;企业主持制订国家或行业标准,每项标准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;企业参与修订国家或行业标准,每项标准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,标准制(修)订类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。  

    (2)发达国家或地区产品认证。企业获得发达国家或地区产品认证(如UL、CSA、ETL、GS等),每项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,发达国家或地区认证类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。

    (3)发明专利,企业获得国外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,每件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,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,最多按2个国家予以奖励;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,每件给予最高1万元奖励,发明专利类每年最高支持20万元。

  3. 审核要求。发达国家或地区产品认证、发明专利、标准制(修)所属权明晰、无异议;企业标准制(修)订、获得发达国家或地区认证及发明专利日期应在2021年1月1日之后,且不超过2023年12月31日。

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项目

  1. 支持内容。数字化改造应为推进智能装备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运用,支持数字化生产线、数字车间建设,支持重点行业关键岗位工业机器人应用;网络化改造应为实施关键和重点工业设备联网,物联网应用,开展生产管控集成化应用等;智能化改造应为推进智能制造单元应用、装备智能化升级、工艺流程改造、基础数据共享等智能化改造,智能装备及智能关键部件的研制及产业化等;上云用云应为企业使用公有云、私有云、混合云等云服务,业务系统实现云端迁移,从研发设计、生产制造、经营管理、市场营销等实现业务系统云化,并可从云上获取资源和应用服务。

  2. 支持方式。按项目核定已投入投资给予最高30%的奖励,最高支持200万元。每家企业每年仅支持一个项目。

  3. 审核要求。企业应实现数字化、网络化、智能化设备数占总设备数量比例达到70%以上,人均劳动生产率提升,缩短研制周期、运营成本和产品不良品率降低,实现关键环节和业务系统上云用云;申报项目投资应在2021年1月1日之后,且不超过2023年12月31日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,需退回支持资金的:(1)未按合同要求完成计划建设或服务内容的;(2)服务期限内解除合同的;(3)提供的合同、发票不真实的。

上市培育项目

  1. 支持内容。分阶段对拟在境内A股首发上市的企业进行奖励支持。

  2. 支持方式。完成股份制改造的,按申报企业已支付证券公司、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费用给予最高50%补助,最高不超过50万元(原则上不超过三年,在2018年1月以后);正式向证监局提交IPO报辅申请并获受理的企业,按申报企业已支付证券公司、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费用给予最高50%补助,最高不超过150万元;通过辅导验收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企业,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;成功在境内A股首发上市的企业,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。每家企业总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。

  3. 审核要求。上市保荐协议签署日期、北京证监局公示辅导日期应在2020年1月1日之后,且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;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受理申报日期应在2021年1月1日之后,且不超过2023年12月31日;首发上市日期应在2021年1月1日之后,且不超过2023年12月31日。

03.

北京市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认定




项目周期:

每年两次,预计4月中旬一次,11月中旬一次。申报周期约2-3周,审核周期约1-2个月。

申报条件:

基本条件

  1. 在北京市工商注册登记、连续经营3年以上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符合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》(工信部联企业〔2011〕300号)规定的中小企业,且属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北京市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或其他创新能力强、市场竞争优势突出的中小企业。

  2. 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,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,能为大企业、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、元器件和配套产品,或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有品牌产品。

  3.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,在研发设计、生产制造、市场营销、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并取得比较显著的效益,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价值。

  4. 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,公司治理规范、信誉良好、社会责任感强,生产技术、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,注重绿色发展,加强人才队伍建设,有较好的品牌影响力,具备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知名企业的潜力。


    注:

  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,不得被推荐: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;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、质量、环境污染事故的;有偷漏税或其他违法违规、严重失信行为的。已列为工业和信息化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产品的企业,不再推荐。

专项条件

  1. 经济指标(以下3项须符合1项)

    (1)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,且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%;

    (2)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(含)—1亿元(不含),且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6%;

    (3)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足5000万元,同时满足近2年内新增股权融资额(实缴)8000万元(含)以上,且研发投入经费3000万元(含)以上,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%(含)以上,创新成果属于本通知“一、重点领域”细分行业关键技术,并有重大突破。

  2. 必备指标(以下6项须全部符合)

    (1)截至上年末,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70%以上;

    (2)截至上年末,企业主导产品细分市场占有率位于全省前3位,且在国内细分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;

    (3)企业2020年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%;

    (4)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(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,下同)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、外观设计专利、软件著作权5项及以上;

    (5)企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;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、国家、行业标准;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认证;

    (6)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、质量、环境污染事故等违法记录。

  3. 其他专项条件

    (1)经济效益。截至上年末的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5%以上;

    (2)专业化程度。截至上年末,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;

    (3)创新能力。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,设立技术研究院、企业技术中心、企业工程中心、院士专家工作站、博士后工作站等;企业在研发设计、生产制造、供应链管理等环节,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;

    (4)经营管理。企业拥有自主品牌。

04.

北京市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认定



项目周期:

常态化申报,每季度出结果。

申报条件:

基本条件(须同时符合)

  1. 在北京市内工商注册登记并连续经营两年以上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型、小型和微型企业,企业的划型按照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》(工信部联企业〔2011〕300号)执行。

  2.  符合北京市城市战略定位和产业发展政策,优先支持十大高精尖产业和硬科技产业。

  3. 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50%以上。

  4. 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、失信行为,且未发生过安全、质量、环境污染事故。

经营条件(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)

  1. 营业收入。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。

  2. 净利润。近两年企业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00万元。

  3. 企业估值。企业最新一轮融资估值不低于1亿元。

创新能力

  1. 主导产品属于产业链“卡脖子”环节,或属于关键领域“补短板”,或属于填补国内(国际)空白,或有效实现进口产品替代。

  2. 获得与主导产品(服务)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数量,首台套产品认定,新技术新产品的数量(包括在研创新药、改良型新药和生物类似药II期、III期临床批件数量和药品批准文号等数量)。

  3. 获得与主导产品(服务)相关的其他知识产权数量(如软件着作权,实用新型、外观专利等) 。

  4. 近两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均不低于5%。

  5. 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100万元。

专业化程度

  1. 主导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认证(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)。

  2. 企业拥有自主品牌。

  3. 企业为龙头企业、大企业或重点工程项目提供配套产品(服务),并签订合同协议。

精细化程度

  1. 企业获得技术、质量、工程、环保、安全等资质或资格认定。

  2. 企业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,或业务系统云端迁移。

其他专项条件

  1. 近两年主营业务平均增长率10%以上,或近两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10%以上。

  2. 近两年企业主持或参与制(修)订相关领域国际标准、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数量,或近两年主持或参与国家重大科研课题数量。

  3. 企业自建或与高校、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(技术研究院、企业技术中心、企业工程中心、院士专家工作站、博士后工作站等)。

  4. 有上市计划(已向证监局提交IPO报辅申请并获受理;或已签订保荐机构)(新三板除外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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